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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让社会组织党建入“正轨”

时间:2015-10-13       来源:      作者: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从7个方面作出了明确和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步入“正轨”,必将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产生深远的影响。

  毋容置疑,近年来,随着社会组织的快速发展,其在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随着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还比较薄弱,党组织定位不清,党员队伍教育管理不规范,党组织在企业中的地位被“边缘化”等。正基于此,党中央审时度势出台《意见》,凸显党中央破解问题的信心和决心,更倒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规范运行,让《意见》“落地生根”。

  确立功能定位,强作用发挥。《意见》规定,“社会组织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这一功能定位,要求社会组织必须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这就要求社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确保组织生活会高质量召开。建立健全社会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加强党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把党组织活动场所建成服务群众的重要阵地。认真研究制定完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进一步拓展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作用的途径,激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内生动力。

  规范设置模式,强科学管理。针对社会组织的特点,《意见》要求本着应建尽建的原则加大党组织组建力度,确保“两个覆盖”,坚决防止“木桶效应”发生。根据这一硬性要求,各级需按照“行业相近、地域相邻、活动便利”的原则,通过单独组建、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形式,进一步建立健全新社会组织党组织和理顺党员组织关系。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具备组建条件的,登记和审批机关应督促推动同步建立党组织。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时,同步指导做好党组织的成立、调整或重建工作,及时明确隶属关系,防止出现党组织瘫痪或党员无人管理的现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和党员的示范作用,积极引导新社会组织充分利用自身职能优势和资源优势,发挥新社会组织参与决策、思想引领、文化培育、凝聚人才和带动群团等作用。

  严格责任落实,强提质增效。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既需强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责任感,又要增强社会组织本身的社会责任感。一方面,将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融入基层党建工作体系,共同担负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形成在党委的领导下,由组织部门指导,主管部门牵头,相关单位参与的社会组织党建联建机制;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党建和扶持,党委、政府与社会组织加强联动沟通,切实增强社会组织自身的社会责任感,踏踏实实做事,勇于担当,回馈社会,真正在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之间搭起桥梁,切实发挥社会组织的优势当好参谋,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同时,社会组织要健康长效发展,除有政府扶持、自身建设和良好的环境外,更重要的是建立好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通过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建设,引导社会组织加强自律,促进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全面落实 

  总之,规范要求已确定,目标任务也明确,关键是抓好落实。我们深信,只要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在《意见》的指引下,规范运行、扎实推进,见行动、出实招,定将谱写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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